|
|
 |
| 除非签订了其他的协议,所有的交货和服务将适用以下的规定和条款。其他条款和口头协议只能经本公司书面确认后方为有效。如果客户的采购条款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获得本公司的书面确认方为有效。 |
| 1. 本公司、本公司代表或外部的销售处的报价对本公司并无约束力,只有对订单的书面确认才视作对价格的接受。 |
| 2. 我们的书面确认中包括了交易的条款和类型。任何对其的改动、增加或口头的协议,同样要获得我们的说明确认。 |
| 3. 公司小册子、报价和报价确认中提供的信息,比如名称、图示、图纸、测量值和重量,都是经过仔细研究后给出的,但是只是近似值,除非特别注明,不应该具有约束力。 |
| 4. 对于出现的重量溢短装,如果在行业惯例允许的限度内,客户不得提出异议,也不得要求降价。 |
| 1. 除另外商定的外,价格为工厂交货价格,不包括装箱、装货费用和保险费。 |
| 2. 所报价格不具有约束力,因此需要的话,要对实盘报价进行明确的书面确认。 |
| 3. 如果在合同签订到交货日期间出现本公司生产硬化设备所需的材料价格或整个生产成本的变化,本公司有权对发票(价格)进行改动。 |
| 1. 付款方式为净额付款,以欧元支付到本公司的财务部门。 |
2. 除非另外商定,付款将采用以下方式:
发出订单时,支付订单价值的40%;
装运前90天,支付订单价值的30%;
发出装运单据时,支付订单价值的20%;
机器安装后准备运行时,支付订单价值的10%,但不得迟于交货后90天。 |
| 4. 如果同意延缓付款或出现延迟付款,我们将按当时利率收取延迟期间的利息加上银行对提供账户信贷所收取的比例相同的费用,至少要高于欧洲中央银行基准利率8%。 |
| 5. 客户不能因为遇到的索赔而扣留付款,也不能因为反索赔而抵消付款,除非争议是绝对确定的或法律上已经具有约束力。 |
| 6. 可以采用汇票和支票进行结算,但是只能等到票据兑付才能算作支付。贴现和托收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
| 7. 安装和将设备投入运行的费用在收到收到发票后立即支付。 |
| 1. 交货时间从订单的所有细节均已确定且双方同意交易的所有条款后开始计算。 |
| 2. 交货日期是在工厂完成订单交货的日期,有效期将视客户履行其所有义务、尤其是双方同意的付款条件而定。 |
| 3. 如果出现本公司不能控制的、不能预见的事件时,交货时间可适当延长。同样适用的情况还包括:没有按时收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其他方执行订单的批准,或客户的技术规格。 |
| 4. 如果客户以后要求的改动中断了交货时间,那么以双方同意的改动时间重新开始计算交货时间。 |
| 5. 除非本公司严重违反合同,否则不得因为交货上的延迟而提出任何补偿,具体的责任划分请参见第6条。 |
| 2. 货物离开我们的工厂后的运输风险由客户承担,即使是到达地费用已付、FOB或FOR方式。 |
| 3. 如果因为客户的原因造成交货延迟,从备货完毕开始的风险由客户承担。 |
| 4. 转运损坏保险需要由客户专门提出,并自行承担费用。否则,由客户自己购买保险。 |
| 5. 运输设备(木架、机架等)和装箱材料按本公司内部价格计算,不退回。 |
| 7. 收到货物后发现的任何运输造成的异常要立即书面通知我们。 |
| 1. 我们只对交货后12个月内不能使用的缺陷货物承担责任,我们将以FOR
Keleve方式免费更换所有的缺陷部件。 |
| 3. 我们的责任仅限于结构上和工艺上的缺陷。对于材料上的缺陷,只有我们进行仔细检测后发现的,我们才承担责任。 |
| 4. 我们只对偏离了合同规定的特征的缺陷承担责任,这是我们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这些特征,我们的责任将仅限于那些缺失了合同条款规定的机器用途的共同特征的缺陷。 |
| 5. 对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坏,我们不承担责任。如果因为错误或疏忽或使用了不适当的维修材料造成的损坏,我们也不承担责任。 |
| 6. 对于任何必要的更改和交付零配件,客户要给我们提供足够的时间,不另外增加费用。同时,我们需要时,客户要提供非熟练的人力,费用由客户承担。 |
| 8. 如果客户自己进行维修或改动,我们将不承担责任。 |
| 9. 如果设备不是由我方的安装专家安装并投入运行的,以后出现的因错误安装或不恰当的运行而造成的索赔,我们将不承担责任。 |
| 10. 因直接或间接损害、附带损害、尤其是利润等方面的损失而造成的索赔请求,不论有多少依据,均不得牵涉我们的产品或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产品。这同样适用于由我方人员进行的安装和维修。本免责条款在以下情况时无效:本公司合法代表或行政官员严重违反合同条款或出现严重疏忽、我方员工故意造成的损坏或违反合同条款。
|
| 如果出现的损坏不能能常规进行估算的,对所交付的设备的直接损害赔偿将不超过100万欧元。 |
| 11. 在保证期过后,客户要将所有量规和调整仪表的图纸保存好,交由我们的安装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处理。 |
| (1) 如果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修改不足或不能及时进行修理,客户有权撤销合同。不考虑客户的其他要求,特别是赔偿要求。 |
| (2) 合同起草后,如果我们了解到客户的财务状况不佳,我们有权要求提供付款担保,或者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到撤销合同为止所发生的费用。 |
| (3) 除了撤销合同权和索赔权外(如第6条中所规定的),客户不能对供货商提出其他赔偿要求,或因合同或交付设备有关的不利方面而采取其他行动,即使法律条款规定了客户的这些权利。 |
| (1) 在合同项下所有付款已支付之前,我们保留对交付设备的产权。 |
| (2) 客户不能以交付设备进行抵押,或以其作担保设立质押。如果设备被抵押、或被第三方扣押或强加其他限制条件,客户必须及时告知我们。 |
| (3) 如果我们要求我们归还我们保留了产权的设备,或交付设备由我们进行了抵押,将解释为取消合同。 |
| (4) 如果客户把我们交付的设备和其他设备组合形成一个新的设备,双方同意,据民法典947条第1段,则客户同意转让新设备的权利部分给我们,并代我们对设备进行监管。 |
| (1) 即使有些条款在法律上不一定有效,但合同将视为具有约束力。本合同条款将只能根据德国法律进行解释。 |
| (2) 如果客户的任何条款与本交货条款有冲突,即使客户订单以其为依据,或者我们也对其没有所任何异议,其条款将对我们无约束力。 |
| 1. 未经我们的书面明确,设备或零配件不得退货,即使退回,也要严格按我们的运输指示进行。对客户退回的设备,我们有权收取费用,以及可能需要的修理费用。 |
| 1. 交货和付款地点在Kleve, Ndrth.1。 |
| 2. 与合同或单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问题在Kleve, Ndrth.1办理。
|
| 3. 我们也有权在客户的主营业地点对客户提起诉讼。 |
| 1. 除非特别商定,价格不包括安装和投入运行的费用。 |
| 2. 我们的技师和工程师的费用,尤其是加班、周日和节假日的费用,我们不会负担。旅行时间和等待的时间也算作加班。 |
| 3. 客户要计算我们的技师的工作时间,这是计算他们的费用的标准。 |
| 4. 我们的技师的二等舱票价和其行李工具的费用由客户承担。对于夜间旅行、在国外的旅行和工程师出差,都要报销一等舱的费用。 |
| 5. 在国外的安装和机器启动要收取特别的费用标准。 |
| 6. 在安装之间,设备安装的建筑内的工作应该全部完成,以便设备运到后可立即进行安装,不会出现中断。 |
| 7. 客户要提供干燥的、有照明并上锁的房间,用来存放部件、材料和工具,并由专门人员监督,由保安看守。 |
| 8. 需要的时候,客户要提供以下的支持,费用自己承担: |
1) 我方人员需要的专业和非专业的人员。
2) 安装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3) 从火车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卸下设备的设施,以及从卸货地点运输到安装地点的设施。 |
|
|
|
|
|
|